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对,特别程序有其独特的特点和适用范围。特别程序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因此不适用调解和辩论原则。如果组成合议庭审理,人民陪审员不得参加特别程序的合议庭。
特别程序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选民资格案件;
2.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
3.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
6.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特别程序的共同特点包括:
1. 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具有法律效力;
3.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免诉讼费用。
特别程序是为了处理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这些案件通常涉及社会公益或人的身份关系,因此在程序上有特殊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特别程序的审理期限较短,效率较高,旨在快速、有效地解决特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