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主要运用的原则包括:
平等原则
包括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相同或者相对应。同等原则适用于外国人,即外国当事人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享有和中国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指一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时,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进行对等限制。
诚信原则
要求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均要诚实信用,特别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时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处分原则
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要求法院的判决不能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
辩论原则
指的是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辩论的内容包括实体和程序,辩论的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而执行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
指的是有关机关组织对当事人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帮助其以当事人自己的名义起诉,与公益诉讼无关。
程序法定原则
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
司法审查原则
是指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控审分离原则
要求控诉和审判职能分离,保证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审判中立原则
要求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
控辩平等原则
要求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无罪推定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
辩护原则
指的是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他人辩护。
参与原则
要求诉讼各方当事人都有权参与诉讼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及时性原则
要求诉讼程序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提高诉讼效率。
调解原则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公开原则
保障诉讼过程的透明度,但某些程序如执行程序等除外。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指的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同等与对等原则
一国公民、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对等原则是指一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他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同样限制。
检察监督原则
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回避原则
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或由法院决定其回避。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确保了诉讼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