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程序。这一程序旨在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并防止法院之间对案件互相推诿。
移送管辖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移送条件
移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移送程序
移送法院在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后,应制作移送管辖书,并将案件及相关卷宗材料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移送来的案件,不得自行移送其他法院或退回移送法院。
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如果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恒定
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以受理案件时有无管辖权为标准,受理案件后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
移送管辖的次数限制
移送的次数只能是一次,即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即使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再移送到其他法院或者将案件退回移送法院,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与管辖权异议的区别
移送管辖由法院自主决定,而管辖权异议是由当事人提出的。
总结:
移送管辖是一种重要的诉讼程序,用于确保案件在合适的法院得到公正审理。通过明确移送管辖的条件、程序和限制,可以避免法院之间对案件互相推诿,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