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抓人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报案
公民或单位可以通过当地派出所或直接到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或举报经济犯罪,也可以书面举报。
立案
公安机关在受理报案后,会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侦查
立案后,公安机关应确定警力,及时展开侦查工作。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使用各种侦查手段,包括秘密手段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措施,以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并查获犯罪嫌疑人。
提请逮捕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会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需要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审查。
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或者不予逮捕。决定逮捕的,应制作逮捕决定书,由公安机关执行。决定不逮捕的,应制作不予逮捕决定书,并立即释放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逮捕执行
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破案
经过侦查,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侦部门可以宣布破案,并制作呈请逮捕报告书移送本局预审大队审查起诉,追究犯罪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总结:
公安抓人需要经过报案、立案、侦查、提请逮捕、批准逮捕、逮捕执行和破案等程序,确保每一步都符合法律规定,保障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