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中级法院申请复议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出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复议受理
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如果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复议机关将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
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执行
复议决定作出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如果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议:
在申请复议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注意申请期限,确保在规定的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以免错过申请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