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征收拆迁决定程序
制定强拆计划:征拆方根据要求上报房屋拆迁计划,计划中包含拆迁范围、拆迁用途、拆迁范围内的住户情况、房屋面积情况以及补偿资金和产权置换房屋的情况。
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征拆方向相关部门发出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内容包括暂停核发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证,禁止房屋新建、扩建等。
调查登记:对征拆范围内的房屋、土地情况进行调查,尤其对没有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并给出处理意见。
征收补偿程序
拟定、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在调查登记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经过有关部门的论证、修改后,进行公告(不少于30天)征求公众意见。
召开听证会:如果多数人认为公告的补偿方案不合理,征拆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
房屋评估:征拆方和被征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共同选择评估机构,并进行房屋评估,评估机构依法出具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拆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和鉴定。
签订征拆补偿协议:在评估结果确定后,双方可以签订征拆补偿协议。
其他相关程序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补偿费用管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评估机构选定与听证程序:评估机构的选定应遵循相关程序,若协商不成可采用投票方式选定并公证。听证会在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时召开。
公共利益的认定:征补条例规定旧城区改造等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时政府可作出征收决定,涉案项目经审批认定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属于旧城区改造范畴,符合公共利益目的。
申请启动房屋征收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前期需要一些审批报批的材料,征收项目所在的镇或街道向市级或区县级主管部门申请启动项目的征收工作。市主管部门研究启动房屋征收工作,确定项目的业主和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业主提交相关文件到市住建局启动征收工作。
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
提请之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张贴。征收决定一般要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实施单位,并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之内的一些和房屋有关的程序。
摸底调查、评估
启动征收的实质性的工作,即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的工作流程,包括摸底调查和进行评估。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补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公告与进场
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安排被征收人搬迁。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房屋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