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非正式):
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方案公告及登记:
在公告期间办理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听证会:
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签订协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申请征收土地: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批准后组织实施。
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全部支付,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并交付土地。
这些程序确保了土地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