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在进行离婚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这些程序根据《民法典》和相关军事法规有所规定。以下是军人离婚的主要程序:
协议离婚
提出离婚申请:
由要求离婚的军人提出离婚申请。
政治机关调解:
相关政治机关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办理离婚手续:
双方到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诉讼离婚
提出离婚申请:
由要求离婚的军人提出离婚申请。
政治机关调解:
相关政治机关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向法院起诉:
向对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法院在确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特殊情况处理
现役军人与配偶均自愿离婚: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即可。
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调解状况的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即使军人一方不同意,也可以办理离婚手续。
诉讼费用
费用标准:每件交纳受理费10至50元,如果涉及财产分割且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按1%交纳费用,双方都要承担。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军人离婚案件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有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可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两审终审制度:在我国法院审理军人离婚这一类的民事案件都采取两审终审制度。
注意事项
军内调解: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必须首先进行军内调解。
审批程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
以上程序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而异。建议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部门,以确保程序的正确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