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地方各级党政机构的相关领导成员。
回避关系:
涉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回避职务:
禁止有上述亲属关系的领导成员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上下级职务,或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任职限制: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或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在其行业监管或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地域回避: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重要领导职务。
回避程序:
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
违规处理:
对不及时报告或隐瞒回避情况的领导干部,将给予批评或组织处理。
解释权:
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概括了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