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等,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情形和处分如下:
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
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如虚假招标、规避招标、违法变更招标方式等。
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等重大经营活动:
违规选定中介机构、串通拍卖公司,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高价评估企业资产。
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
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干预和插手相关事项。
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
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以其他方式施加影响:
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具体干预行为: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
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建议
党员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避免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等,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司法公正。对于发现的干预和插手行为,应严肃查处,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