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审查主体和职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
申请人资格
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申请与提交材料
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向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由该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
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
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
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
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
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审查程序与时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确定。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申请人需要继续发布广告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广告内容与批准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
国务院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其广告申请不予受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已经取消的保健功能,该功能的产品广告申请不予受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保健食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