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

时间:2025-03-08 07:34:38 手机游戏

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对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征收的一种政府非税收入,其征收标准和主体如下:

缴费主体

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且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标准

广告服务:应缴费额 = 计费销售额 × 3%。计费销售额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减除价款要有有效凭证,否则不能扣除。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 = 计费销售额 × 3%。计费销售额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缴纳义务发生时间、期限和地点

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应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减免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综上所述,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主体为提供广告和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费率为3%,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一致,且存在特定的减免政策。广告设计业务不需要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