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如下:
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1. 医疗费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 停工留薪期待遇
原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但总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 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5.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27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25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23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21个月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16个月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13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11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9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7个月本人工资
6.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3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 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六个月乘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全体在职员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已故员工生前的工资和亲属关系确定。
8. 辅助器具费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金额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9. 生活护理费
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等级,分别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支付。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发布的数据整理得出,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和最新的法规政策有所调整。请核实最新的法规或直接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获得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