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营业收入:
这是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获得的收入总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应交的增值税额。
应收账款:
期初余额减去期末余额,表示本期实际收到的现金减去期初未收到的现金。
应收票据:
期初余额减去期末余额,表示本期实际收到的现金减去期初未收到的现金。
预收款项:
期末余额减去期初余额,表示本期实际收到的现金增加量。
坏账损失:
本期收回前期核销的坏账损失。
现金折扣:
本期因销售退回支付的现金。
票据贴现利息:
本期发生的票据贴现利息(不附追索权)。
带息票据的利息:
收到的带息票据的利息。
其他特殊调整业务:
如收到非现金资产抵债减少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的金额等。
将这些项目加总,即可得到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总额。公式如下: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营业收入 + 本期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 应收账款(期初余额 - 期末余额)(不扣除坏账准备) + 应收票据(期初余额 - 期末余额) + 预收款项(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本期由于收到非现金资产抵债减少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的金额 - 本期发生的现金折扣 - 本期发生的票据贴现利息(不附追索权) + 收到的带息票据的利息(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财务费用) ± 其他特殊调整业务
\]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详细记录和核对各项数据,以确保计算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