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最新的规定是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24)。该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的各项指标和要求,包括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悬浮物(SS)等常规污染物指标,以及粪大肠菌群数等专门针对病原体的指标的限制范围。标准还详细说明了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以确保污水在排放前达到规定的标准。
标准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包括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终端无污水处理厂的下水管道、无组织排放的医疗机构以及所有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
污染物控制项目及限值
包括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悬浮物(SS)、粪大肠菌群数、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结核杆菌和总余氯等。
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
强调使用合适的消毒方式,如二氧化氯、紫外线等,以确保污水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实施与监督
规定了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
标准的实施
生效日期:新标准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并代替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以及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现有医疗机构的过渡期:现有医疗机构在2027年12月31日前需达到新标准的要求。
建议
医疗机构应密切关注新标准的实施日期,并根据标准要求建设和升级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排放标准,以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