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是由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联合修订发布的,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该名录的修订主要集中在鉴别后危险废物的归类管理、精准识别等方面。
主要内容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危险废物的定义
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
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
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化学品废弃物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豁免管理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实施日期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修订信息
2025年1月2日,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本次修订主要集中在鉴别后危险废物的归类管理、精准识别等方面。
建议:
由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已经废止,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处理危险废物时,应当参考最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确保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