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审劳务费的国家规定如下:
基本原则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具体标准
北京: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为标准计费。每天四个小时及以下的,报酬600元;四小时之后,每增加一小时,增加报酬100元,不足一小时按照一小时计算;全天报酬最高不超过1200元。
天津:
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评审时间为计算标准。评审时间计算从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开始时间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间止。
广西:
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4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8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
四川:
1小时以内的300元;超过1小时、不足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江苏:
4小时以内的,不低于500元,超过4小时每小时增加100元。技术要求特别复杂或者使用资深专家的可以上浮50%-100%。
吉林:
2小时以内的,按400元的基数支付。超过2小时,并且在8小时以内的,在基数基础上按100元/小时的标准支付。超过8小时,或者20:00时的,增加部分按200元/小时的标准支付。因招标项目实际原因需要跨天评标的,评标专家评标评审费按天计算,标准为每天1200元。
浙江:
半天(3小时)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连续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200元/人。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
甘肃:
4小时及以内的,按400元;4小时以上,每满1小时增加100元/人。
深圳:
评标工作在当天完成的,评审费按下表标准计算。商务标2小时之内(含2小时)400元,超过2小时超过部分100元/小时。技术标非方案设计类4小时之内(含4小时)800元,超过4小时超过部分100元/小时。
其他规定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因回避关系、通过资格性审查不足三家、项目取消或延期等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的情况,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费用。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因评审专家自身原因,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导致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的,不再支付原评审委员会所有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评审专家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这些规定为评审专家劳务费的支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标准,确保了评审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