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时间:2025-02-15 18:45:10 单机游戏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是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该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

总则

目的 :制定本规定旨在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公共场所。

评估和报告

隐患分级: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损失程度分为两级: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评估组织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评估。

重大事故隐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评估。

报告程序:

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初步评估和分级。

组织管理

隐患管理小组: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

职责

掌握隐患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程度。

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备案。

进行安全教育,组织紧急处置措施演习。

随时掌握隐患动态变化。

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主管部门职责:

督促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整改

整改措施: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

停产停业整改:

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整改报告:

整改完成后,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

奖励与处罚

奖励:

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处罚

对隐瞒不报的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上报。

对未整改或未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的单位,可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可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对隐瞒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他相关规定

双报告制度: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需要实行“双报告”制度,既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和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法律责任: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设定了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明确责任、规范流程、加强监督,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和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各相关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报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