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15个方面: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
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
瓦斯超限作业
煤矿在瓦斯浓度超过安全规定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有效的防突措施。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高瓦斯矿井没有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监控系统,或者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煤矿的通风系统存在严重缺陷,无法保证安全通风。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煤矿存在严重的水患,但未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超层越界开采
煤矿超出核定的开采范围进行开采。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煤矿存在冲击地压危险,但未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煤矿存在自然发火现象,但未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煤矿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已经淘汰的设备、工艺。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煤矿没有设置双回路供电系统,存在电力供应不稳定的风险。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新建煤矿在建设过程中同时进行生产,或者在改扩建期间未按照规定范围和规模进行生产。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煤矿在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煤矿在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变更相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除上述14项之外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这些标准旨在全面覆盖煤矿生产中的潜在重大安全隐患,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建议煤矿企业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及时排查和整改隐患,防止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