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标准主要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具体包括以下几项指标:
死亡人数:
达到或超过30人。
重伤人数:
达到或超过100人。
直接经济损失:
达到或超过1亿元。
当事故符合上述任一条件时,该事故被认定为重特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单位的负责人报告,并且单位负责人需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对于特别重大的事故,除了上述标准外,还需要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处理。
这些标准旨在明确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并确保相关部门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和处理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