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而制定的。该规定详细说明了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在事故报告和处理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明确了罚款的适用情形和金额。
罚款处罚规定
1. 罚款适用情形
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内容的,属于谎报。
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报告的,属于瞒报。
2. 罚款金额
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1人死亡或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大事故:
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造成事故扩大或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重大事故:
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造成事故扩大或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重大事故:
罚款金额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3. 罚款决定机关
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较大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重大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结论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通过明确罚款的适用情形和金额,强化了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有助于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相关部门在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罚款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