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是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发布的法律解释,法释〔2009〕5号,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该解释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具体应用问题,明确了合同订立、效力、履行、终止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适用标准。
主要内容
合同的订立 合同成立: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时,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其他形式: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悬赏广告: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合同签订地: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签字或盖章: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格式条款 合理提示及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举证责任: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失效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已于2021年1月1日失效,被新的法律文件所替代。因此,在引用或参考该解释时,应当注意其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