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了正确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主要内容
立案登记制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于起诉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当场登记立案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7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法院应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期限
明确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包括请求判决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补偿、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两名诉讼代理人。
行政协议诉讼
对行政协议进行了界定,规定了行政协议诉讼的起诉期限、管辖法院和诉讼费用,明确了审查行政协议的法律依据,细化了行政协议案件的判决方式。
一并审理民事争议
规定了可以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涉及行政协议等案件。
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
明确了法院可以一并审查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判决方式
细化了各种类型行政案件的判决方式。
有限再审
规定了有限再审的情形和程序。
新旧法衔接
明确了新旧司法解释的衔接问题,废止了之前的相关解释。
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列出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
实施时间
该司法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解释原则
司法解释严格遵循了依法解释、突出重点、可行实用的原则,注重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法律依据
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解释目的
旨在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解决行政争议,发挥更加积极重要的作用。
通过这些规定,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诉讼中的各项程序和内容,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依据,有助于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