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7月9日发布,并于同年11月公开征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的意见,送审稿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赋予企业名称自主权,并对企业名称使用进行了规范。
主要内容概述
立法目的
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
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需要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企业。
权利保护
企业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
企业自登记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申请要求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登记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作为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企业名称的登记、监督管理及争议处理。
信息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建立统一的企业名称数据库和申报系统。
名称基本规范
企业名称应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规定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为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
字号应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且不得使用行政区划名称或行业作为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应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
实施细节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
企业可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进行自主申报。
企业名称使用和监督管理:
企业登记机关负责监督企业名称的使用,处理名称争议。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明确了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程序。
法律责任:
规定了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总结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为企业名称的登记和管理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旨在确保企业名称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唯一性,同时优化企业名称登记服务,提升行政效率,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建议企业及相关人员在进行企业名称登记时,务必严格遵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名称的合规性和合法性,避免因名称问题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