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招用工人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计划与原则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
招工工作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
考核与录用
企业招用工人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并实行合同制。
招工简章应包括招工的具体政策、招收对象、条件、人数、男女比例、行业、工种、待遇、招收时间、办法、考试科目等内容,并需经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公布实施。
管理与监督
企业招工工作应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审批下达招工计划、执行招工政策、确定招工地区、审查招工简章、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录用与公示
企业招用工人后,应张榜公布经过考核合格者名单,公开录用。
需从农村招收工人时,除国家规定的外,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国营企业招用工人的公开、公平和透明,提高工人队伍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