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适用于市城投集团及其子公司、全市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国有资产资金购买的房屋、场地等资产的租赁。
管理原则
资产租赁应当遵循“高价优先、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管理部门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是全市国有资产租赁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批准资产租赁单位的租赁申请、监督资产租赁单位的公开招标、核查合同文本以及管理国有资产收益账户资金。
资产租赁单位职责
资产租赁单位负责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负责资产租赁的综合管理和修缮,并按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账户资金。
承租人要求
承租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群众组织或者自然人。
租赁期限
资产租赁期限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具体期限根据租赁资产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
租赁条件
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但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资产不得出租。
招标与审批
国有资产出租必须实行全社会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国有资(房)产出租需事先报区局审批,并写明承租方、承租生产经营项目、租赁底价及租赁年限等。
合同管理
租赁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书,写明安全生产责任条款,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监管部门负责对国有资产租赁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向政府报告。同时,建立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资产租赁管理工作的有效执行。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