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如下:
职称层级与岗位对应
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
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
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评审范围
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专门学校。
少年宫(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机构等服务机构。
各类民办和社会力量创办的学校参照执行。
上述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享有申报职称的同等待遇。
基层职称评审
对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中小学按照《甘肃省县以下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实行高级职称单独评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县以下基层范围有效。
品德考核
强化教师品德考核,任现职以来教师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特殊人才政策
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
评审程序
中小学教师系列初级职称(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
建议:
基层教师:建议重点关注县以下基层中小学教师的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准备申报材料。
特殊人才:如果有特殊才能或贡献,可以利用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不受传统评审条件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的高级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