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职工的配备标准主要依据教育层次(高中、初中、小学)和地域(城市、县镇、农村)来制定,具体标准如下:
教职工与学生比例
初中:
城市:1:13.5
县镇:1:16
农村:1:18
小学:
城市:1:19
县镇:1:21
农村:1:23
音乐、美术、体育教师配备
小学:
每6-8个班配备音乐、美术老师各1名
1-2年级每6-8个班、3-6年级每5-6个班配备体育老师1名
18个班及以上配备1名专职实验管理员
千人以上小学至少配备1名专职的心理健康教师
3-6年级每4-6个班配备信息技术老师1名
初中:
每12个班配备音乐、美术老师各1名
每5-6个班配备体育老师1名
每个实验室配备1名专职实验管理员
8个实验室以上的学校可适当减少人员
千人以上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职的心理健康教师
每4-6个班配备信息技术老师1名
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比例
高中:不超过16%
初中:不超过15%
小学:不超过9%
工勤人员比例
高中、 初中、 小学:具体比例未明确规定,但一般不超过教职工总数的9%
其他特殊要求
有自修课辅导任务的学校,按参加自修课学生每300名增加一名教师编制
不再对有寄宿生的中小学校核定宿舍管理员编制和地处山区或教学点较多的乡镇增加教师编制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中小学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教育质量,满足学生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不同地区和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