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条例》,档案保管期限的标准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且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需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当单位内设机构或者工作职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并且调整后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同样需经重新审核同意后施行。
档案的保管期限主要分为 永久和 定期两种。定期保管一般分为30年和10年。部分档案根据其专业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可能有不同的定期年限,如50年、100年等。
此外,档案的保管期限与保密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密期限是指档案内容需要保密的时间段,而保管期限是指档案保存的时间长度。绝密级事项保密期限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对于规定为“长期”的国家秘密事项,需由授权机关作出解密决定前,持续采取保密措施。
综合以上信息,档案保管期限新规定明确了档案的保存时间长度和保密时间段,并规定了档案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的制定和调整程序。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档案的安全、有效利用和依法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