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第二章用37个条文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放火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
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等。
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
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
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
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
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包括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这些罪名涵盖了多种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保护法益是公共安全,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类犯罪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建议在实际生活中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参与任何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确保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