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概览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为了 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这些规定涉及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以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
适用范围
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除外。
安全技术要求与标准
尾矿库的安全技术要求及尾矿库等级划分标准遵循《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
安全生产责任与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需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
人员资质与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需经过培训考核并持有安全资格证书。
直接从事尾矿库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尾矿库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需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抢救,并报告相关部门。
闭库工作与后期管理
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闭库验收需满足特定条件,并提交相关报告。
监督管理与处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尾矿库的安全管理。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实施日期与过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这些规定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提供了全面的指导,旨在通过明确责任、加强监督、规范操作和制定应急预案等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