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实施细则》是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规。以下是一些关键条款的总结:
总则
目的: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发展。
定义: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设立与登记
设立条件:需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等。
登记后事项:合伙企业需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协议
订立原则:需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伙期限:由合伙人自行约定,无统一标准或限制。
经营范围:需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法律责任
虚假登记: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撤销企业登记。
名称标注:未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的,企业登记机关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这些条款为合伙企业的设立、运营和法律责任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确保合伙企业的合法合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