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了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导致权利丧失时的恢复权利程序。具体内容包括:
不可抗拒的事由: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其他正当理由:
除不可抗拒的事由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恢复权利请求书:
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恢复权利请求费:
依照第2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延长期限: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不适用情形: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这些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以应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的期限延误,并确保其权利能够得到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