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6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0次局务会议通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而制定的。
总则
目的: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
适用范围:适用于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原则: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
食品经营许可
一般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例外情况:销售食用农产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医疗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销售其生产的食品等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备案要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
申请与受理:食品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审查与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附则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的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适应食品经营领域的新发展,满足基层监管需求,解决企业相关政策困惑,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