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餐和中餐、晚餐标准
早餐不超过20元。
中餐和晚餐不超过40元。
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
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用餐标准
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住宿标准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北京市进行公务活动期间确需住宿的,原则安排在内部指定的宾馆、招待所,不准住豪华宾馆和涉外饭店。
其他规定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这些标准旨在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