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和复印其住院病历的相关资料,包括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病历复印的申请人包括:
1.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 死亡患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代理人;
3. 公检法等第三方机构。
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1. 患者本人或代理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2. 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代理人:患者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还需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 保险机构: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4. 公检法: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工作证明。
复印的病历资料应由病案复印室加盖医院病案证明专用章,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医疗机构在复印病历资料时,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申请人若需要收费发票,需到财务出纳室缴费领取。
受理病历复印的时间一般为患者办理出院手续7天后,具体时间可能因医院规定而异。建议提前咨询相关医院以获取准确信息。
这些规定旨在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保障医疗秩序,并确保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实际操作中,患者及其代理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复印病历,并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