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该规定详细说明了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种类
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
考核与发证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延期2年。
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理项目部必须核查持证上岗制度的落实情况,严禁无证人员上岗。
处罚措施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施工单位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继续教育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从而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