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这些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2. 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3. 设备要求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以下证明文件: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
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4. 备案要求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相关证明文件到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5. 合同要求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以下证明文件: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
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备案证明
自检合格证明
安装使用说明书。
6. 禁止使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未经安装验收或者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7. 法律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制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8. 其他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还涉及起重机械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具体规定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
严格遵守规定: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定期检查: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培训教育: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及时备案: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确保设备的合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