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头企业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基地、加工、营销、市场经营等为业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公司、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
企业经营的产品
农产品加工、流通、科技开发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60%以上。
企业规模
农产品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营销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基地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市场经营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
企业效益
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不欠折旧、不亏损。
企业负债与信用
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企业带动能力
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2000户以上;在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此外,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级),还有以下额外标准:
规模
东部地区企业固定资产达5000万元以上,近3年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
经济效益
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带动能力
产加销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能带动较多农户;有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
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
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市场份额在同类产品中居前列,且较稳定。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龙头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和影响力,能够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和进步。不同地区和行业可能会有不同的具体标准和扶持政策,建议参考当地相关政策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