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是为了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的。该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涵盖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
总则
目的:
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适用范围:
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
定义: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合同关系: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其他管理机构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参与条件: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制定过程:
企业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年金方案,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方案内容:
包括参加人员、资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等。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和运营
费用缴纳: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账户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基金财产独立于各方当事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投资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适度收益。
监督管理
合同备案:
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禁止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但需建立风险控制制度。
其他规定
权益保障: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提供服务者的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
清算处理: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合法合规运作,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