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与主体
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为协会会员的机构可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一般规定
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时,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附件,若协议与附件内容不一致,以附件为准。
募集机构仅可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及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需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在推介前,应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3年。
资金募集流程
私募基金在募集时应当履行的程序包括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募集机构应制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方面的募资制度,以规范基金销售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自律管理
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违规处理
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谨慎勤勉的规定,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从事私募基金募集活动主体的规定。
该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旨在通过明确私募基金的募集流程和各方责任,确保私募基金行业的合规性和透明度,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