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各方应恪守信用,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资金应按照实际归属进行支配。
银行不垫款原则:
银行不承担因客户资金不足而导致的垫款责任。
支付结算的参与方及责任
银行:作为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保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
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支付结算的工具和方式
票据和结算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
账户开立和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
支付结算的管理和监督
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法律责任:任何触碰支付结算原则的单位及个人,都将面临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支付结算的注意事项
真实性和完整性: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交易信息。
签章和记载事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金额和日期: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无效。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通过明确各方责任、规范操作流程、加强监督和管理,旨在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支付结算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