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已经2006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并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固定资产的确认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 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 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 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或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固定资产的披露
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信息。
适用范围
企业持有的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生物资产,不适用本章,应分别按照第四章投资性房地产、第六章生物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报告,提高财务透明度,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