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286条

时间:2025-02-14 05:58:43 单机游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条规定的出台,确立了建筑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享有对该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强化了对承包人的特殊保护,对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工程款拖欠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持这种观点的认为,依据该法条规定,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可以对工程进行留置。所以,不能对《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权利称为法定留置权。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承包人应当注意催告的合理期限,并在期限届满后及时与发包人协商折价或拍卖事宜,以确保自身权益的保障。同时,建议在遇到具体法律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