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时间:2025-02-14 05:36:33 单机游戏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旨在加强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该办法规定了毒性药品的种类、生产、收购、供应、配制、使用、储存等方面的详细要求。

毒性药品的定义

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包括西药和中药两大类。

生产与供应

毒性药品的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制定,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下达给指定的生产、收购、供应单位。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或自行销售。

生产与配制

药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每次配料需经二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原料和成品数。

经营与使用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医疗机构需加强对A型肉毒毒素制剂的管理,包括采购、登记造册、专人管理、按规定储存等。

储存与保管

毒性药品必须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实行“五专管理”(专柜双锁、专人管理、专账登记、专册登记、专用处方)。监控需能看到专柜,监控视频保存时间要大于180天。

处方管理

毒性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按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处方保存3年,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成人一次的常用量为每天3-6克。处方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准“麻、精一”。

监控与责任

毒性药品的储存管理需严格按“五专管理”执行,确保药品安全。同时,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需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防止收假、发错或与其他药品混杂。

补充规定

卫生部药政局发布了关于《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明确了毒性药品的西药品种是指原料药,中药品种是指原药材和饮片,不含制剂。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对毒性药品的管理非常严格,涵盖了从生产到使用的各个环节,以确保公众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