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已经废止,现行有效的版本是《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发布与实施
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日
目的
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
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
申报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
申报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报方式
电子数据申报: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
纸质文本申报: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申报周期
每年申报一次
变更申报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费用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申报职业危害的,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建议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遵守《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以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