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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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已经废止,现行有效的版本是《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发布与实施

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日

目的

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

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

申报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

申报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报方式

电子数据申报: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

纸质文本申报: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申报周期

每年申报一次

变更申报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费用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申报职业危害的,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建议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遵守《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以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