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的,旨在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
规程的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
申请条件: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由无法达成协议时,当事人可申请裁决。
2. 主管部门
负责机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
3. 裁决原则
依据:行政裁决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4. 申请资料
拆迁人申请:需提交裁决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房屋估价报告、补偿安置方案、协商记录等。
被拆迁人申请:需提交裁决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申请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5. 听证程序
听证条件: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6. 不予受理情形
不予受理条件:包括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裁决申请、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等。
7. 法律责任
工作人员责任: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案的,追究错案责任。
8. 司法救济
撤销程序:当事人对拆迁行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裁决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或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不予执行。
总结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详细规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裁决原则、申请资料、听证程序、不予受理情形、法律责任及司法救济等内容,旨在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