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是由国家经贸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以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并确保安全生产。该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标准内容
劳动防护用品分类
护目镜
口罩
帽子和耳罩
手套和鞋类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用人单位应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某些工种必须配备特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毒护具、绝缘手套和绝缘鞋等。
特定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选择了116个工种为典型工种,其他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可参照附录B《相近工种对照表》确定。
其他规定
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者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
实施与监督
各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本省配备标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发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定使用期限。
用人单位应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定期进行更换和检查。
通过实施这一标准,可以有效提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