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察机关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监督
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政令畅通,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反对腐败,推进廉政建设。
调查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
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受理控告和检举
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建议权
对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可以对如何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提出建议。
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
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综上所述,监察机关是我国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其职能涵盖了监督、调查、处置、受理控告和检举、调查处理、维护法律法规、提出建议权以及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等多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