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公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当期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收入 + 应收账款期初余额 -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 应收票据期初余额 - 应收票据期末余额 + 预收账款期末余额 - 预收账款期初余额 - 当期因销售退回而支付的现金 + 当期收回前期核销的坏账损失。
考虑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 应收账款本期减少额(期初余额 - 期末余额) + 应收票据本期减少额(期初余额 - 期末余额) + 预收款项本期增加额(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其他调整
特殊调整业务:如以非现金资产换入应收账款等,需作为加项或减项处理。
建议
在实际应用中,企业应根据具体业务情况选择合适的公式进行计算,并确保所有相关数据准确无误,以保证现金流量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